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排放單位如何做好自我監測?
作者:華同 | 發布時間:2022-07-26
排污單位應當根據自行監測技術導則、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標準和規范,以及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制定自己的監測計劃。
一、自我監控計劃的內容應包括:
1.單位的基本情況;
2.監測點和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標準和限值、監測頻率;
3.取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和分析方法以及使用的儀器;
4.監控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
5.監測數據的記錄、整理和歸檔要求等。
每年1月31日前,排污單位應當完成本年度自身監測計劃的核定和變更。當實施的排放標準、排放口位置、監測點、監測指標、監測頻率、監測技術、污染源、生產工藝或處理設施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變更排放許可證和自我監測方案。
二、規范監測和采樣設施的設置。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監測所需的監測設施。廢水排放口、廢氣監測(采樣)平臺、地下水采樣井、監測斷面和監測孔的設置應符合監測規范的要求。
三、依法開展自我監測。排污單位應當按照依法編制的自我監測計劃開展自我監測,并保存原始記錄。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要求實施自動監控的zhongdian排污單位和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安裝和使用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1.依靠自己進行自我監控。
排污單位可自行組建實驗室開展自我監測,無需CMA認證,但其監測人員、場所、設備應符合《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辦法》(瓊環規字〔2021〕3號)(以下簡稱《監測質量管理辦法》)中對排污單位自我監測的要求。
2.委托自我監控。
不具備監測能力開展自行監測的,應當委托其他有資質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并優先選擇在海南省社會環境服務機構管理平臺注冊且信用良好的機構。排污單位應當核實該機構的相關資質是否能夠滿足自身監測的要求。
四、及時報告異常情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自動監測系統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因臨時停運等特殊原因無法開展自行監測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在海南省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污染源監測系統”)中備注相關信息。自動監控設備故障期間,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人工監控。
五、規范信息披露。排污單位應當將自行監測信息上傳至污染源監控系統,自行確認后予以公開。自我監控信息披露時限按以下要求執行:
1.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應當每日公布前一日各項監測指標的小時平均值;
2.采用人工監測的,應在各項監測指標要求的監測周期內完成自我監測和公共監測數據;
3.自我監測方案等排放信息和基礎信息應與監測數據一同公布。如有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日內公布。
shouci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shouci列入zhongdian排污單位名單的,自排污許可證核發或者zhongdian排污單位名單公布之日起90日內公開自我監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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